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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团体定期寿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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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阳光人寿团体定期寿险——保费低,保障高保障全面,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均可覆盖增强企业凝聚力,转移企业财务风险定额给付,理赔手续简便配偶、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体现团体福利。

  产品特色

  保费低,保障高保障全面,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均可覆盖增强企业凝聚力,转移企业财务风险定额给付,理赔手续简便配偶、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体现团体福利。

  承保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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