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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单竟能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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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的某位消费者,与姐夫为各自的家属买了同一类型的保单,同为代签名的方式,同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在同一地点签订的两份合同,其效力却截然不同:一个理赔时说是无效合同,一个要退保又说合同有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两份同类保单结果不一样

  在记者面前的王道秉,五十多岁,头上有许多白发,显得格外衰老。据他介绍,1998年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滨海支公司(以下简称滨海人寿)保险业务员李如珍、张春晴多次上门宣传人寿保险的好处。3月24日,碍于面子,他在姐姐王云家里,为妻子李育兰买了份“99鸿福终身保险”。签合同时,李育兰不在场。“能不能代签?”“不要紧,还有业务员帮别人代签的了。”在这样的答复下,王道秉多了个心眼,在所签李育兰的名字后面特别注了个“代”字。

  同年5月2日,在业务员的百般劝说下,王道秉的姐夫石玉泽在家中为家属王云代签了一份“88鸿利终身保险”合同。当时业务员没有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王云(注:王云不识字)签字,代签名的做法均经过业务员的同意,也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

  直到王云因病去世后,家人向滨海人寿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才知道代签名的合同是无效的。

  滨海人寿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理赔呢?理由是:保单上“王云”本人没有亲自签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王云与保险公司签定的“88鸿利终身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由于李育兰“99鸿福终身保险”的合同也是代签名的,怕以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于是,王道秉要求滨海人寿保险公司退保,但保险公司拿出保监会的一份行业内部文件说,对照其中的规定,认定李育兰的这份合同有效。

  王道秉认为,“99鸿福终身保险李育兰”和“88鸿利终身保险”的保险项目第一款,都是针对身故或高度残疾着而设立的,因此,保险公司比谁都清楚,这两份保险虽然名称不同,但都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这两份同类型的代签名保单,要么都有效,要么都无效。可是保险公司认定王云保单无效后,在其家人的多次交涉下,却给了110200元。

  代签名保单违法违规

  今年5月27日下午,记者随同王道秉来到滨海人寿保险公司,见到了该公司的王亚总经理,并做了录音。王道秉问他的家属李育兰的保险没有她本人签字,也没有她的补签名,现在是不是还生效?从王亚总经理含糊的话语中得知,李育兰的保险合同还在生效。

  代签名的保单在法律上有效吗?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元伯认为,法律已经明确代签名无效,李育兰的“99鸿福终身保险李育兰”这份合同从形式上来讲,是无效合同。内部通知、行业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悖时应服从法律。

  据了解,早在2000年7月,中国保监会就发过一份整改通知,明确要求“2000年11月1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当对已承保的人身保险单进行清理,办理补签名手续。”

  截止记者发稿时,滨海人寿保险公司依旧没有为李育兰补签合同。这公司为什么置法律不顾,也不按照行规进行整改,一拖就是9年,李育兰的保险合同还在生效,实在令人琢磨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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