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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车买“全保”的时候,别忘了给车主买“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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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中意人寿广东省分公司赔付一件身故案件。中意人寿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给车买“全保”的时候,别忘了给人买“全保”。

  理赔案例:贾先生,35岁,车主,今年9月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追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使被撞车辆的司机李先生当场死亡,贾先生自己也不治身亡。交警认定贾先生负全责,贾先生家属应向受害人李先生家属赔偿人身及财产损失共计50余万元(包括李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据悉,贾先生生前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爱车买了“全保”,包括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财产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替贾先生向李先生家属赔付了30余万元,剩下的20万元就得贾先生的妻子赔偿。

  贾太月收入5000元,儿子才5岁,每月还需偿还房子按揭贷款,为筹集这20万元,贾太太想到了卖掉自住房子??????然而贾太太在处理贾先生遗物时发现丈夫2009年10月在中意人寿投保了20万元的中意一路相伴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以及15万元的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中意人寿在收到贾太太理赔资料10天内,赔付其35万元。贾太太从中拿出20万元赔给李先生家人。

  贾先生不幸离去了,他生前购买的保险是他留给家人最后的爱。然而,现实中却不乏只为车买“全保”,自己保险全无,发生意外事故后拖累家人的情况。车主一年的停车费、车辆保险费、桥路费、油费在2万到数万之间,对车辆也很爱惜,但却未考虑为自己买保障,更不要说是“全保”。

  中意人寿广东省分公司保险专家蔡仁军为读者解读汽车“全保”各险种的保险责任,车辆“全保”几乎没有直接保车主。

  交强险保险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千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由此可见,交强险对人的保障有限,最高赔付才11万,而且保的是第三者,不直接保车主。如果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负全责时,交强险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顾名思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的也是第三者,如果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负全责时,本险种也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您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险保主要是保第三者,如果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负全责时,根据贾先生的保额,保险公司最高赔付1万元。

  其他的险种,如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附加上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等,均是保车辆的,不保人。

  综上所述,为车所买的“全保”,几乎没有直接保障车主,车主一旦遭遇不测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专家建议车主为车买保险时,勿忘为自己在寿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或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以及两全保险等,让自己也有“全保”,出行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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