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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鸿福险折腾老太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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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老太状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这是此案的二审,一审法院驳回了马老太的诉讼请求。

  起因投保没仔细看合同

  马老太是沈阳某高校的退休干部。她称,1997年11月25日,她在人寿沈阳市分公司业务员周某处为两个儿子和孙女投保了12份“99鸿福”终身保险,每份保金1万元。

  “当时,周告诉我这种保险是增值性的,每份保险每满三年就可以提取1000元的生存金,如果不提取,公司就按每年8%复利计算利息。”马老太说,她至今仍然保留着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的宣传单,上面确实这样写着。

  “当时我自己也没有什么法律意识,觉得合适,就签了保单和合同。”马老太说,当时她没有注意到合同中有没有关于年复利的约定,直到几个月后,她见到了其他人的保单,“他们保单的‘特别约定’一栏中写着:年复利8%计息,被保险人2年内因病死亡或高残,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发现这种情况后,她立即去找周某,周说可以为她补办,此后的5年多里,马老太的保单一直放在周那里等着补办,但2003年6月份,马老太还是被告知无法补办了。

  上诉68岁老人奔波两年

  一开始,马老太找人寿沈阳分公司的领导,因迟迟无法解决,后来她又多次奔波于消协、保监会等部门,均无法对此事予以裁决。

  无奈之下,马老太将人寿沈阳分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判定对方将“99鸿福”终身保险合同中未取的生存金按年复利8%计算利息给付自己。

  今年3月24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马老太的诉讼请求,马老太不服这个判决又上诉至中院。

  “这个官司我会一直打下去!”马老太信心十分坚定:自己能赢。

  二审没有当庭宣判

  昨日上午9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庭审围绕着马老太的保单上是否有“特别约定”一项和是否通知到马老太两个焦点展开。人寿沈阳市分公司法律顾问纪永成答辩认为:合同是法律上有效的依据,既然合同上没有8%复利,就不应予以承认。

  至于马老太提出的没有通知到,纪说,8%年复利的享有是在承担两年内出意外不予赔偿这一风险约定之上,保险公司不会主动向保户推销这项政策,当马老太提出追加“特殊约定”时,两年期限已经过了1/4,所以无法补签。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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