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建议
(一)正确评估外资寿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
外资寿险公司的引入,并不必然带来寿险行业秩序的规范。同样,在某种制度环境下的行为模式,在其他制度背景下,也不一定会采取。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存在一定缺陷,法律、监管措施设计不尽合理,监管能力不足,中资企业、合资寿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外资保险机构利用我国特殊的国情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采取不同西方发达市场的行为获利,完全是理性行为。因此,我们既不能抵制引入外资,阻碍金融的全球化趋势,同时也不能盲目相信外资金融机构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成熟方面的作用。
监管当局应从制度建设本身出发,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当前应在进一步完善并严格保险机构的清偿能力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加强对股东关联方的信息披露。在内资寿险机构拥有竞争能力前,不应放弃对外资进入寿险业的股权50%限制。监管部门还应积极推动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保险领域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中方股东应积极防止外方在合资寿险公司中的实质控制行为
根据经验,中方股东一方面可以通过有关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公司内部制度与流程,防止外资保险机构内部人控制,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具体来说,可以规定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或占总交易量一定比例时,应通过办公会决定,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达到一定额度时,须通过股东大会通过。而且股东大会投票可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等。另一方面,应通过有效途径反映、衡量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受侵害程度。应要求各方向对方详细披露其关联方情况,合资寿险公司及时、准确向投资方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必要的业务数据以及重大变动的说明,中方股东应设置专人汇总各种数据,编制监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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