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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最低要求”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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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继今年4月份征求各产险公司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保监会7月21日再度发布通知,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在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的同时,要求其开展自评测试。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则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后,保监会将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中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公司成立超过5年;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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