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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福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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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鸿福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充足人身保障,解决后顾之忧,终身年金领取,晚年生活乐无忧。

  保领单取红方利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年金开始领取日后,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张先生,30岁,投保鸿福齐添年金保险计划,该计划包括主合同《鸿福齐添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100000元、附加合同《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0000元、《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金额1865元,60岁退休开始领取年金,年缴保费3984.24元,20年合计交费79684.72元。

  60岁前,张先生享有100000元的人身保障,50000的重疾保障,3000元的健康专项检查金,发生重疾可免交保费。若张先生没发生重疾,到60岁时,即可一次性领取100000元,或者按年领取年金,每年至少可以领取5100元,随着年金的领取,人身保障和重疾保障会逐步递减,另外还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特别权益。

  备注: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的,本合同终止,如果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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