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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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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友邦保险一款逐年返还的分红型保险计划——“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计划”包含身故保险金、生存现金、满期金、全残保险金、豁免保险费和现金红利等保险利益。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

  所属公司:友邦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0周岁的人士

  缴费方式:年缴保险期限:保障至88周岁

  友邦·金喜洋洋·产品特色:

  短期缴费,逐年返还

  只需付费8年,即可逐年领取生存现金直到88岁。

  生存现金,生活无忧

  在您65岁、70岁、75岁时,高额生存现金可以保证您的生活品质。

  红利相随,锦上添花

  保单红利能够有效的充实保障,领取红利助您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身故保障,全残豁免

  周到的身故和全残保障,在不幸发生时让您有备无患。

  满期给付,安享晚年

  在您88岁时给付满期金,晚年时光安逸无忧。

  友邦·金喜洋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主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友邦·金喜洋洋·投保示例:

  我们以客户张先生为例:张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计划》,包含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每年25,360元,付费8年;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每年460元,付费8年;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费每年52元,付费7年。张先生合计支付保险费206,9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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