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两全保险 > 正文
国寿鸿丰两全险基本情况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两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金:关爱金=基本保险金额×20%。

  基本情况

  投保范围:

  趸交(一次性交清):凡出生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期交: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5年和10年)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趸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疾病身故——1年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1年后: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

  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

  满期保险金——趸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期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保险期间:

  趸交:5年和10年;期交:10年

  保单借款:

  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产品保险责任:

  在产品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两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金:关爱金=基本保险金额×20%。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产品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产品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