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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丰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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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险)是中国人寿分红型银行保险产品,2004年推出后在市场上热销不断,是中国人寿的分红险的主流产品。具有疾病身故和意外身故双重保障;持有固定的保底收益和每年的分红收益的双重收益;同时含有保单借款和保单质押贷款双重变现的功能;享受银行和保险公司双重的服务。
  基本情况
 
  投保范围:
 
  趸交(一次性交清):凡出生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期交: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5年和10年)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趸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疾病身故——1年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1年后: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
 
  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
 
  满期保险金——趸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期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保险期间:
 
  趸交:5年和10年;期交:10年
 
  保单借款:
 
  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产品保险责任:
 
  在产品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两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金:关爱金=基本保险金额×20%。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产品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产品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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