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且在本主险合同满期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该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长城金通利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各保险单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以6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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