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8.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1)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8.12)、空中运动(见8.13)、攀岩(见8.14)、探险(见8.15)、摔跤、武术(见8.16)、特技表演(见8.1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见8.18)、军事冲突(见8.19)、暴乱(见8.20)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14)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 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