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4疾病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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