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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伙伴恒泰两全保险保险金给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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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恒泰”两全综合保障计划由生命伙伴恒泰两全保险和生命附加恒泰长期意外医疗保险组成,保障期间为15年,保费支付期间为10年。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等六方面保障,保费支付方式为月缴。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三、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1.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7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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