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或全残保障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况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即时保险金额与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确定保险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您。
红利留存在红利账户,按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保险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
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文章来源:太平人寿)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