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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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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条款:   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五条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或超额的,我们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或超额的,我们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21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三十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保险举例:

  王先生30周岁,开始为退休后的品质生活做准备,选择太平金悦人生步步高养老计划,希望65周岁退休后每年至少领取1.5万元,每年交11405元,交20年。

  生存金:

  投保后隔年保证领取2500元,领5次,

  40周岁后隔年保证领取5000元,领5次,

  50周岁后隔年保证领取7500元,领5次,

  60周岁后隔年保证领取10000元,领2次,

  按红利累计领取约15.7万元(高档红利),12.9万元(中档红利),10.9万元(低档红利)。

  退休“工资”:

  65周岁后每年保证领取1.5万元,一直领到88周岁,按红利累计领取约122.5万元(高),76.7万元(中),49.3万元(低)。

  累积生息:

  生存金和退休“工资”都可以选择累积生息,通过复利计息可实现财富的再次增值。

  若累积至65周岁,最高可领取23.6万元(高),20.0万元(中),17.3万元(低)。

  若累积至88周岁,最高可领取227.0万元(高),155.7万元(中),111.1万元(低)。

  分红:

  公司每年把可分配盈余的至少70%分配给客户,保额自动递增。

  身故金:

  65周岁前,我们按基本保额对应的保费给付身故金。

  65周岁后,我们按基本保额对应的保费减去65周岁后已经领取的养老金的差额给付身故金,若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为0。

  保费豁免:

  如果王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导致高残,我们将豁免后续保费。

  保单贷款:

  如果急用现金,王先生可以申请保单贷款,贷款期间仍享受公司提供的增额分红利益及保障利益。

  祝寿金:

  投保时,王先生如果选择一次性额外交11770元,88周岁满期可获得祝寿金约40.8万元(高),19.3万元(中),9.4万元(低)。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我们每两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每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在合同生效后最初五次给付时为5%,每给付满五次后递增5%,但最高不超过20%。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我们每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减去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后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差额,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您身故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指高残(详见附表一:本合同所指高残状态),并经过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为本合同所指高残,则我们将豁免您在鉴定为高残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二至七项导致身故或本合同所指高残的,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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