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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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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阳光十年两全保险是阳光人寿推出的一款保险期间为10年的分红型理财保险。该保险适合30天至65周岁的人士投保,提供3年交、5年交、10年交三种缴费方式,客户可根据自身状况灵活选择。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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