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增值收益多:
满期给付,周年红利,保全资产,稳健理财
灵活周转功能多:
新增保单借款功能,最高可达保单现价的80%
重疾保障选择多:
可附加《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享受20种重疾保障
生活无忧幸福多:
生存、身故双重保障,为您的幸福安康提供全面呵护
投保示例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为了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心保障,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十年交费,年交保费10000元,十年满期,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满期收益
洪先生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06800元,合同终止。
累积红利
保险期间内,洪先生还可获得累积红利收益。
保险保障
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元,合同终止。
如果洪先生不幸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68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合同终止。
详细条款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
(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
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
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和十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
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
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
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保险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