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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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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瑞鑫两全保险中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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