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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渠道继续放宽 犹豫期拟延长至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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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此次修订是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必然。通过此次修法,使得保险监管与时俱进,明确行业监管、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释放行业发展动力,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业务和资金管制放松、明确融资工具使用、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和放松中介监管、明确行业协会等组织法律地位、加大对于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6年后的再次“大修”。

  □意义 释放行业发展动力

  已公布的《征求意见》显示,此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其中,除首次提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等外,还在拓宽保险业务、扩大险企经营自主权等方面作出修改。

  意见稿强调此次修改保险法的必要性有三:一是保险业适应经济新常态,全面深化市场改革的必然要求;二是加强保险法治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必然要求;三是强化监管,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国金证券分析师贺国文表示,明确放宽资金运用范围和资管机构设立权限,将提升保险公司收益。

  据了解,本次修订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之前一次修订在2009年。当时一个重要亮点在于,拓宽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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