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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新一轮修改启动 保险公司股东门槛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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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主体不断扩容、投融资渠道次第放开的大背景下,我国《保险法》新一轮修改工作日前正式启动,保险公司股东门槛抬高。

  

  上海证券报从相关渠道获悉,《保险法》的修改建议稿日前已草拟完毕,并已召开专家论证会,在行业内外小范围进行了征求意见。在一系列流程走完之后,有望于今年年中报送到国务院法制办。

  作为保险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保险法》上一次修改是在2009年。

  从记者拿到的建议稿来看,这一次对《保险法》的修改共有52处,主要是对其中的保险业法所涉及的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修改。

  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所调整。如将“年金保险”纳入了人身保险业务的范围;此外,还增加“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这一新增条目,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为是对分业经营原则的一大突破。

  此外,还抬高了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2009版《保险法》的规定是,“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1980,-0.0105,-0.17%)二亿元”;而这次修改增加了,“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且为拟出资金额的10倍以上”。

  抬高股东门槛的一个大背景是,近年来,各路资本热捧保险牌照,尤其是一些民营资本更是把保险公司视为资金池平台,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根据建议稿,《保险法》还将对市场关心的保险资金投融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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