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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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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在订立合同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及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一系列过程中均需履行最大诚信义务,具体内容包括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等。具体可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来看。

  (一)投保人的最大诚信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虽不是合同给付义务,仅是一种先合同义务,但对保险合同却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实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告知义务不是保险合同本身的内容,但可以诱使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以及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收取多少保险费,都取决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正确估计或者判断;即使保险人同意承保危险,仍然有必要在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范围内,能够依照其对风险的判断,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而保险人只有以投保人的告知为前提和基础,结合自己的调查结果,才能对保险风险做出正确的估计和判断。

  2.保证义务

  保证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所有保证一般都被假定是对重要事项的担保,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提出某项保证,将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及其承保的条件,或者改变其所适用的保险费率。至于某一事项是否重要,是否必须由投保人做出保证,都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保证可以分为两种: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的、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保证条款和其他事项。默示保证是指保证内容虽然没有记载于保险合同之中,但由于社会公认或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证必须严格遵守,违反保证,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3.防灾及施救义务

  为加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防范意识,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一方的防灾减损义务。同时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是个人财产的损失,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投保人购买保险后,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往往实际控制着保险标的,对危险的防范及施救更为有效。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负有施救义务,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但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应当承担。

  (二)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

  1.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对保险条款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无修改的权利。说明的目的在于向投保人提示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的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说明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采用书面形式履行说明义务较为妥当,既可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举证的困难,也有利于规范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2.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包括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等。禁止反言又称不准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或做出某种陈述,则其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或者必须维持、履行该陈述。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同,即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之前的行为主张解除合同或保险合同无效而拒绝赔付,从而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保护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又存在区别:弃权是基于保险人自动放弃权利的行为,是属于自愿而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禁止反言则是基于公平原则产生的;弃权并不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行为产生信赖,而禁止反言则要求被保险人善意地信赖了保险人的行为。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实践中,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其要求保险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的行为负责,以防止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从而有利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3.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危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及时领到保险人给付的赔偿金,是保险的重要宗旨。保险合同有别于其他合同,危险发生后,对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以及具体损失额的确定,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调查与理算程序。如果保险人故意拖延调查,或因危险事故及损失的确定较为复杂,补偿金额无法确定时,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将难以兑现。为了防止保险人久拖不赔,各国对保险人的理赔期限均有明确要求。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应及时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达成赔偿或给付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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