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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厘清权责方能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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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国务院医改办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如今,“6月底”时间大限已至,这一关乎数亿人切身利益的惠民制度再次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如何确保大病保险制度持续稳定运行”的话题也再次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政府寄予厚望

  所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政府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标准增加到了人均320元,同时也要推动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目前,大病保险已经在28个省份开展试点,效果初显,其中8个省份已经全面推开这一试点,大病患者的实际报销费用已经达到70%.新农合保障的20种大病实际报销比例,最高已经达到78%,有效减轻了患者的看病负担。今年,卫计委的任务就是把大病保险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国务院之所以对这项工作寄予厚望,不仅是为了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更希望通过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并提升服务效率,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险企处于弱势

  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无疑为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了巨大商机,然而在具体的承办过程中,“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磨合却比构想中要艰难得多。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一年多来,取得了很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背离了风险共担的政策导向,影响到制度的可持续性。”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坦言,大病医保在推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双向调节机制,建立相应的调节基金,超出合理利润上限的部分进入资金池,从而有效调剂其它地区的亏损或者用于来年的经营。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向机制变成了单向机制,超出了合理利润上限则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出现亏损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的单项调节机制不仅影响保险机构的承办积极性,也影响了大病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一位具体负责大病保险业务的基层保险公司经理也告诉记者:“尽管制度设计上兼顾了政府、保险公司和城乡居民的利益,但在大病保险的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保险公司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政府部门提出的很多条件不仅严苛,而且很多条款甚至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举例来说,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对大病保险制度中‘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的认识存在片面性,过分压低大病保险项目保费和营运管理费用,并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还有部分地方政府的招标条件过分强调低价、设置诸多不合理要求,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合理界定权责

  “大病保险是根据政府要求量身定制的一种特殊保险业务,正是有了政府的介入,大病保险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某种特性。”谈及大病保险制度中的政企关系,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如果是完全的商业险种,保险公司基于成本和收益原则以及利润最大化原则来决定是否提供产品,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的大病保险,就不能完全依据商业原则来运行了,因此这其中就涉及一个如何平衡盈利性与公益性关系的问题,处理得当将使得政府、患者、保险公司三方受益,但如果处理不当,特别是商业保险机构感觉到“无利可图”甚至是“普遍亏损”时,那么大病保险的运行则可能难以为继。

  上述专家同时强调,从一年多来的实践看,商业保险机构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也得以明显提升。大病保险是一个典型的政府与市场联姻的产儿,因此必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合理界定,以免这一制度的长期运行受到“缺位”、“越位”或“真空地带”的困扰。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和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此外,大病保险工作应坚持责任共担和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2014年2月8日,国务院医改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合规医疗费用界定、提升统筹层次、完善筹资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大病保险制度。各地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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