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保问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首经贸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表示:“退保代价高确实是一个实际情况,曾经有对夫妇购买一款保险,一个月交3000多元,交了2个月想退保,拿回来不到一半。规范的保险公司应该明确告知客户你几年内退保就无法拿回本金了。应该告诉客户,比如第一年费用要扣多少,第二年还要扣多少,客户多少年以后退保才不会损失本金。所以如果在两年或三年内退保肯定要受损失,这也是正常的。因为消费者购买保险以后,保险公司已经将消费者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比如30%)支付给营销人员了,不能要求人家再收回来,而且保险公司本身也要发生成本。前期的费用已经发生了。但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给消费者10天犹豫期,在这10天之内,消费者提出退保,会得到全额退保。在10天犹豫期内,即使推销员收了你的保费,但是保险公司也不支付给他任何费用,视作消费者没有承诺购买保单。
重大疾病赔付界定,红利可能不如定存
方先生购买的《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保险为主险,同时要一起购买《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方先生提出质疑:“其中大病保障绝对是人寿附带的霸王条款,这不能保那不能保的。”
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中可以看到。比如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列出了4个条件: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肝性脑病;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并且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终末期肾病要符合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才予以赔付。
这些条款符合规定吗?庹国柱表示“重大疾病的界定,原来是各保险公司说法不一样,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混乱。后来保监会专门找到医学专家共同界定了重大疾病范畴,进行了规范统一。消费者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前要先对照一下,保险公司列出的重大疾病条款是否符合保监会的统一规定,如果不同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
方先生退保的主要原因是认为产品收益率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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