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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拒赔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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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5月,支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一个月后,支女士公差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支女士颈2椎体骨折、寰枢关节半脱位等,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医院鉴定,支女士为7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支女士向太平洋南昌支公司索赔,遭到拒赔。太平洋南昌支公司表示支女士情况不符合其保险合同中所定的伤残程度。对此,记者致电太保,其理赔员仍以同样理由表示拒赔。
 
  支女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签订合同前,太平洋南昌支公司并未对其说明保险赔付范围,她认为太平洋南昌支公司构成销售误导。
 
  涉嫌“霸王条款”
 
  根据双方所签保险合同,七级伤残为手指缺失或机能丧失,的确不符合支女士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只有载身体部分缺失或机能丧失、以及完全丧失自理能力这两种情况下才能获得赔付,也就是说,对于多数意外造成的身体损伤,太平洋保险皆可以此为由拒赔,涉嫌霸王条款。
 
  对此,著名公益诉讼人“中国小蚂蚁”唐伟向支女士伸出援手,愿为支军女士提供法律帮助,并帮助解读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的“霸王条款”。
 
  他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将赔付范围与医疗机构认定的伤残等级完全割裂开来,侵害了被保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在客户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此举已构成销售误导。
 
  唐伟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均应作为保险公司必须认可的伤残理赔条件。但是在支女士的理赔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医院(三级甲等)的《诊断证明书》未予任何的确认并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合同为“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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