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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翔两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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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买保险到期后,连本金都未收回?这是保险公司的故意为之,还是消费者的误解?

  重庆一所大学教授李玉盛,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到期后,连本金都未收回。他一怒之下向渝中区法院起诉状告该公司,要求退还自己12万多元的保费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14万余元。今天,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案已开庭审理,拟择日宣判。

  据介绍,2001年5月,在重庆工商大学任教授的李玉盛,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投资联结保险”,保险期为10年,每年交费1.205996万元。2003年6月,在保险公司经纪人推荐下,李玉盛教授将该“投资联结保险”转为“平安鸿翔两全保险”,合同标的相同。随后,他每年按规定缴纳了保费。到今年3月,10年到期后他共缴纳了12.05996万元。

  随后,李玉盛教授到平安保险公司去结算退款,结果对方给付他保险金共11.8655万元。李玉盛傻眼了:10年来自己一共缴纳了12万余元的保费,并且这期间自己没有任何违约违规,怎么只能得到11万余元的退款?

  平安保险公司相关人士称,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0.1686万元,加上10年累计的利息1.6969万元,共计11.8655万元。

  后来,李玉盛一怒之下,将对方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要求在归还全额本金的同时,还要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14万余元。

  庭审质证时,李玉盛教授称,对两全保险合同中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101686元,是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事前格式化规定好的,是错误的,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将它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按保险法规定履行自己的明确告知义务,即或原告签了字,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平安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他说,既然当初双方已经白纸黑字签字认可了那份合同,那么就应该认可它的有效性。

  办案法官则称,将给双方一段时间协调处理。如果双方同意,届时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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