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权威人士处获悉,保监会将在今年下半年出台《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每年4月30日前,寿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据了解,在人员设立上,首次提出寿险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管或任命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此人不得兼管投资和销售和运营管理;从架构上,寿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昨日保监会举办的“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研讨会”上表示,风险管理对于寿险公司、行业乃至保险监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和有效性监管,进一步完善寿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2006年保监会出台了《寿险公司内部评价办法》,对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和风险管控起到了积极作用。同年出台了《寿险公司非市场监管规程》,为及时掌握公司业务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建设性的监管框架。2007年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进行了全面和原则性的规范。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有必要及时出台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的风险实施管理意见。
据悉,2009年10月份保监会寿险部牵头组织中国人寿、泰康人寿等六家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成立了工作组,共同起草《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起草过程历时半年。
陈文辉表示,要进一步完善寿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高度重视加强风险管理工作,抓紧出台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内控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提升分类监管质量;要抓紧完善寿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要加强对寿险公司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监管。
他表示保监会将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完善风险管理的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的检查和评价。
据消息透露,《指导意见》主要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公司参照执行。所谓风险主要是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等不确定因素,而全面风险管理就是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算风险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方面风险的持续过程。
保监会将要求在实施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遵循一致性、全面性、匹配性、全员参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不断优化等六个基本原则,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建立与本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按照原则的要求建立与本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各项要求应该与公司管理和业务流程紧密结合,同时为了确保全面风险管理有效实施,中国保监会针对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这是我们起草过程中的总原则”,保监会寿险部主任梁涛告诉记者。
据悉,由于风险管理涉及方方面面,保监会将根据行业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准备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在各公司进行基础职能设置建立初步模型,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意见的落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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