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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天”寿险理赔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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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下称寿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宗颇具争议的保险索赔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

  被保险人病故申请理赔受阻

  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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