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第十六条保险单生效满二周年且已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借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退保金的7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对逾期不还的保险单,凡借款本息达到或超过相应保险年度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效。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残疾,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九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费缴费期限内发生给付时应扣除本期应缴未缴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发生给付时应扣除未归还的借款和利息。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单所填被保险人年龄发生错误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超过投保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保险单无效,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所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未到投保条件规定的最低年龄,保险单自被保险人达到最低年龄时开始生效。
3、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大于投保单所填错误年龄,应补缴保险费的差额和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上述情事,保险人按原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保险金额的给付。
4、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小于投保单所填错误年龄,保险人无息退还多缴保险费。
索赔时效
第二十六条自疾病死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提出申请,即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给付保险金。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九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之一情事: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