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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安心如意321定期寿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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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海康安心如意321定期寿险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其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可根据年龄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希望作进一步了解的消费者可参考下文。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文章来源:海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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