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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投保时应向被保险人询问及提示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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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昌黎县一名9岁的小学生连续3年参加保险,期间却不幸因心脏问题住院4次,然而当他第4次发病不得不转到大医院治疗、并为此负担了3万余元的医药费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为啥突然就不“保险”了?孩子的父母决定向其讨个说法儿。近日,昌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男童连续投保受益匪浅

  2001年8月底,在昌黎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就读的小齐(化名)参加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学校代办、期限为1年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医疗保险额为3万元。小齐在交了30元保险费后,得到了对方出具的保险单副本(兼投保单)。

  然而保险期间,小齐因心脏问题在秦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两天并花费了278.71元。2002年9月初,小齐继续投保,却再次因心脏和支气管问题住院8天并花费了552.74元。

  2003年9月1日,小齐又参加保险,这次公司通过学校向学生家长转交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昌黎支公司致广大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作为保险合同,其中明确了4家定点医院和一些公司不负保险责任的情况,《信》的底联回执应由学生家长签字后交给学校,然而校方却出于统一编号和防止底联回执丢失等考虑,而由学生班主任代家长签了字。

  ■医药费引来合同纠纷

  同年9月中旬,小齐再次住院并花费了171.26元,前后这3次住院的医药费保险公司都按照合同进行了理赔。

  然而事隔不久,小齐又因心脏问题被送进了医院,秦市第二医院诊断后建议他到更大的医院治疗,2004年3月1日,小齐的父母带他来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仅住院8天就花费了39102.48元,小齐的父母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公司却以《信》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条款以及没有在定点医院治疗为由拒绝赔偿,并表示如果赔也只能赔一小部分。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昌黎县人民法院调查认为,由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宣传合同内容的工作没有到位,也没有尽到在被保险人投保前向其询问和继续投保时的提示义务,结果导致了纠纷发生。小齐父母在履行合同中也存在着过错责任,因此按照双方同等过错和过失相抵的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理赔金总额的50%,即1509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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