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投保指南 > 正文
重复保险可否换来重复赔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年来,越来越多企业有了保险的意识,纷纷通过购买商业类险种,为安全生产经营未雨绸缪。不过,在企业购买财产险时,却有一种非常典型的误区需要引起注意,那就是重复保险。

  目前,重复保险主要有三种损失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用比例责任制方式来分摊损失。

  例如,某纺织厂就其所有的价值900万元的设备与存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分别为900万元与700万元,保险费率是1‰,纺织厂分别向A、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9000元和7000元。后来,纺织厂因电线短路引起火灾,若发生全部损失:A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900×900/(900+700)=506.25(万元);B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900×700/(900+700)=393.75(万元)。A、B保险公司赔偿总额正好等于损失总额900万元,而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也是以同样的方式计算。

  此外,如果不重复保险,按照1‰的费率,纺织厂只需支付9000元保险费就可以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而重复保险后,纺织厂不但多支付7000元保险费,且一旦出险,并不能多获得一分钱保险赔款。

  可见,重复保险对企业不仅增加不必要的保险费支出,同时也不会使企业获得超过保险损失的赔付,企业重复保险,结局只能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来源:《上海金融报》)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