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5)的机动车;
(6)战争(见7.6)、军事冲突(见7.7)、暴乱(见7.8)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