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2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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