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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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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0年4月起,上海市将失业保险支付标准上调,每月最高支付660元,最低460元。同时上海人保局出台一系列提高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如工伤待遇标准提高。

【摘要】从2010年4月起,上海市将失业保险支付标准上调,每月最高支付660元,最低460元。同时上海人保局出台一系列提高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如工伤待遇标准提高。

4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将上调,最高达每月660元,最低为每月460元。记者从市人保局昨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市人保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它们都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

失业保险金每月660元

近年来,本市每年都在1月、4月对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据统计,2009年本市GDP增长8.2%、CPI为-0.4%,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3%,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市人保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并从4月1日起实施。

市人保局副局长鲍淡如举例说,从4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最高为每月660元,最低为每月460元。这也是上海连续第四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悉,该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555元/月、610元/月、660元/月,这比调整前每月上调了60元。

同时,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市人保局提醒,4月1日起,对于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在市人保部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调整,不需要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工伤致残一级月加250元

与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相关的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也将从4月1日起调整。

记者了解到,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可享受的伤残津贴将发生变化。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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