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满60周岁,遇有身体变化而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提前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为止。
投保人未到领取养老金期限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投保人的丧葬费。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暂停支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一次性补领,并继续按标准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享受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严禁虚报、冒领养老金。违者,除追回冒领资金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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