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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种特药被列入大病保险支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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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公布的18种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的费用。从2017年1月1日起,山东大病保险正式实施。
   今天,山东省人社厅公布《关于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
 
  今天,山东省人社厅在《通知》中明确指出,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26号)公布的18种药品的费用,其他费用暂不列入职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居民大病保险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68号)文件确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基础上,将特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三定”管理,即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和定零售药店。《通知》指出,使用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注射用雷替曲塞、培门冬酶注射液等非靶向治疗药品(以下简称非靶向特药),原则上不实行“三定”管理,按照现行临床治疗规定执行。
 
  有关异地就医特药管理服务方面,《通知》指出,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特药费用,按我省特药规定的医保结算价和有关规定补偿。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异地就医取药的患者,应尽量简化审核、评估流程,方便异地参保患者及时享受特药待遇。
 
  在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的特药费用范围上,《通知》指出了四类情况: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发生的特药费用;除异地就医患者外,非经责任医师开具处方或在非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取药发生的费用(非靶向特药除外);高出省统一谈判确定的特药医保结算价格的费用;经审核确认不符合使用特药条件或超出适应症、临床治疗路径所发生的费用。
 
  目前,从2017年1月1日起,淄博大病保险正式实施。在3月中旬,淄博公布了《淄博市关于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山东的部署,《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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