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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率先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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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失能、半失能老人日益增多,医院不能养老、养老院不能就医的社会化医疗照护问题日益突出,山东青岛率先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山东省青岛市是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之一,2015年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达161万,占比20.6%,高出全国4.5个百分点。为此,青岛市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2012年市人社、财政、卫计、民政等9部门联合发文,在全国率先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目前已经覆盖全市810万城乡参保人。四年多来,已有4.1万参保患者享受到护理保险待遇,累计支出护理保险基金11.3亿元。
 
  一、搭建科学可持续的护理保险制度框架
 
  青岛市的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将失能老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础上,通过“医养结合”破解“医养两难”,给予失能老人“护有所保”。
 
  (一)建立稳健的基金筹集制度。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规定: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除按照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的20%一次性划转外(19.8亿元),每年每月均按照个人账户月计入基数总额0.5%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年筹资约6亿元(人均筹资约156元/年),年支出在3亿元左右。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的10%,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目前年筹资约3亿元(人均筹资61元/年),年支出约2000万元左右。从四年多来的情况看,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两项基金的运行是稳健和可持续的。“十三五”期间,职工、居民护理保险当期收入均能够满足当期资金需要。
 
  (二)覆盖多种护理服务形式。为满足参保人不同的医疗护理需求,青岛市将长期医疗护理服务分为专护、院护、家护、巡护四类。“专护”主要针对重症失能老人,是指参保人病情较重、经重症监护室抢救或住院治疗病情已稳定,但需长期保留各种管道或依靠呼吸机等维持生命体征,需在二三级医院专护病房继续接受较高医疗条件的医疗护理。“院护”主要针对终末期及临终关怀老人,是指参保人长期患各种慢性重病、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入住专业护理服务机构或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家护”和“巡护”是指参保人根据家庭实际和本人(家属)意愿,在家庭或没有医疗资质的养老院居住,由护理服务机构(或村卫生室)医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其中,“家护”主要针对城镇退休职工,“巡护”主要针对城乡参保居民。
 
  (三)细化支付标准。参保人因病、伤常年卧床完全失能的,其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支付。一方面,从参保人的角度,对符合规定的医药费、护理费等,职工医保参保人报销90%;居民医保中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80%,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只可申办巡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40%,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按门诊大病(社区机构报销75-85%)、门诊统筹(报销40%,基本药物50%)有关规定结算。另一方面,从护理机构的角度,医疗护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包干标准:“家护”50元/天,“院护”65元/天,“专护”170元/天,“巡护”800元/年(二档)、1600元/年(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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