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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将启动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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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将启动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做好与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对接工作,推进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日前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指出,将出台关于开展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
 
  《通知》指出,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同时,不断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实现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联网结算。
 
  推医疗执业保险分担医疗执业风险
 
  按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将儿童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201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但是,只有城乡医保和新农合医保参保人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并不包含职工医保。2015年,整合后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保险全部按照额度报销。
 
  《通知》指出,2016年将出台关于开展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顺畅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保障制度。
 
  《通知》指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保险和医护人员执业综合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分担医疗执业风险,促进医疗纠纷化解,并逐步覆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
 
  进一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完善居民大病保险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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