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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提高城镇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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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萍府办字〔2016〕56号)正式下发。

  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萍府办字〔2016〕56号)正式下发。

  萍乡市就城镇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由原来的两类20种增加至两类25种。即Ⅰ类,6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Ⅱ类,19种:(7)精神病,(8)血友病,(9)高血压,(10)糖尿病,(11)慢性肝炎,(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3)脑瘫症,(14)心脏病,(15)银屑病(牛皮癣),(16)痛风,(17)甲亢,(18)消化性溃疡,(19)结核病,(20)慢性肾炎,(21)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22)艾滋病,(23)类风湿关节炎,(24)重症肌无力,(25)强直性脊柱炎。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由原来的两类14种增加至两类25种,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一致。三是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4万元提高至22万元。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达到起付线标准以上的,仍按50%的比例报销,上不封顶。四是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至32万元。此次城镇医保待遇调整执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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