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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提高城镇居民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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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近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2013年,泰安市调整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高了城镇居民住院医疗、门诊慢性大病医疗、普通门诊统筹、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和生育医疗待遇。

  医保最高报销16万

  《通知》提到,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提高至16万元。与2011年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的政策相比,提高了4万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患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大病两种情况时,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超过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增加5%。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之前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低保、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8%、78%、68%(提高了3%)。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

  新增3种门诊慢性大病

  新增3种门诊慢性大病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门诊慢性大病病种达到20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结核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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