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按省卫计委和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执行。
(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仍按2014年标准保持不变,即市中心医院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100元,其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普通住院的补偿比例为60%(娄星区、市经开区在市中心医院为50%)执行。
(三)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及基金使用情况,按省里原则自行合理确定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及补偿比例。县级新农合补偿政策要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非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以1000—1500元、补偿比例以35%(一级医院可酌情考虑为45%)为宜,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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