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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标志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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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会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

  大病保险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所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而言,就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给予报销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医改的持续推进,随着中国特色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然而,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截至2014年底,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总覆盖超过13亿人,而大病保险覆盖人口仅7亿人。由此可以看出,大病保险仍然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依然很重,并且普通家庭极易因此而陷入经济困境。“辛辛苦苦三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正是公众对于大病突袭的形象描述。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确保每一个城乡居民都能得到大病医疗保障,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此次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强调“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这不仅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推进我国持续深化医改工作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这一重大举措不论是对于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还是对于政府职能转变,更好的发挥社会公共管理作用,都具有标志性意义。

  有效化解“灾难性家庭医疗风险”,更好的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会议决定的“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不仅让城乡居民人人“病有所医”,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意味着织密大病医疗保障网,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切实为困难群众解决后顾之忧,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从中受益,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会议决定的“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不仅要求拓展和延伸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之间的衔接互补、拓展和延伸作用,还要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意味着筑牢基本医保安全网,在解决大病患者特殊困难的同时,给病人及其家庭带去希望和温暖,能有效增强医改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持续深化医改创造条件、打好基础,进而能更好的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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