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个人账户规定
凡按省《补缴通知》申请补缴的,均自我市企业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起,计入或补建补缴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个人账户历年记账比例记入或补建;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补缴基数8%的比例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统一从2011年6月由后向前予以记录。其中,补缴中断年限的,也自后向前予以记录。(沈玉波)
居民大病保险最高可补偿30万
已参加我市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住院((含特定门诊慢性病,下同))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本年度最高补偿限额由去年的20万元提至30万元。
此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是参加我市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规定,201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实行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起付标准为1.2万。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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