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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人员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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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外来人员社保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
  (二)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上款规定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时,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上海市外来人员社保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后,按规定的日期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按截止到上月25日的实际人数计算。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扣款日期,每月10日前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并建立缴费记录。

  综合保险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划转,并将扣款不成功的信息通知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催款。

  用人单位及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10日前未缴费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20日进行扣款,20日扣款仍不成功的,将扣款不成功的信息通知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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