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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医保转移今起互认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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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此前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今年7月1日起,广东省内的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将可累计计算。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此前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今年7月1日起,广东省内的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将可累计计算。广州市人社局称,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人员可到广州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的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同时,《通知》规定,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由于目前广东省医保大多为市级统筹,在以往的省内跨市的医保转移接续中,各市之间往往不互认年限,导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需“清零”重新计算,这影响到职工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对此,《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医保关系实现了转移,那么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如何计算?《通知》对此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通知》表示,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外地参保人在广州退休为例,其在省内所在地市参加医保的年限需满足广州市退休医保最低缴费年限15年,同时还需在广州实际参保10年,方可享受广州的退休医保待遇。

  对此,《通知》还补充规定,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的,退休后可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昨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对新政的亮点和影响一一进行了解读。

  待遇享受地与参保年限挂钩

  《通知》第五条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并且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退休后可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若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地市分别工作过一段时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如何确定其待遇享受地?《通知》列出了三种情况:若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则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若在最后参保地不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但在曾参保地符合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上述情况都不符合的,可选择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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