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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上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差额将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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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市统计局公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及哈市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自4月起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哈市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774元,月平均额为3481.17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309元和442.42元。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关于使用2012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调整了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在收缴6月份医保费时,补收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4至5月的缴费差额;在收缴7月份医疗、工伤、生育三险费用时,补收参保单位4至6月份应缴费用差额。补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2013年4月1日至5月14日已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或以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身份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一次性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需参照新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补缴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差额。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暂不进行调整,待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调整完退休人员养老金后统一调整,自2013年4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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