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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险”无需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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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近日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了这一核心问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孙洁与人社部门相关人士,共同对有关大病保险的部分问题作了分析。
  孙洁进一步表示,虽然大病治疗往往花费较大,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者的报销预计既不是采取边治疗边报销,也不是治疗后报销,而是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的规定每半年或一年报销一次。其报销方式,预计也是由患者与商业保险机构直接接触来报销。

  报销流程应明确

  现在商业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报销难的问题,对于如何保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的问题,孙洁认为,这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从保险公司购买服务时投入不能过少,另一方面也要对商业保险公司提出不能完全把赢利放在首位。同时,对于保险机构的报销方式和报销流程时间,政府部门也应提出明确的流程和手续,避免保险公司给参保者报销设置障碍。

  或配救助等措施

  孙志刚表示,由于每个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

  要切实解决这些极少数人的个性化困难,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形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解决一例,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这方面的政策措施。

  □关于资金问题

  个人参保不额外缴费

  孙志刚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总的想法是,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孙洁认为,新政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这意味着,所需资金只能由当地财政负责买单了。

  □关于异地报销

  异地报销恐难以实现

  虽然这次的新政已经有了很大突破,不过孙洁认为,政策还是很难脱离户籍限制的问题,参保者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旦参保者到异地打工,需要报销时很难进行异地报销,而是应该回到户籍所在地报销。这主要是受制于我国分税制的财税体制,各地财政都是"分灶吃饭",各地都需要财政出钱为大家购买商业保险,所以很难直接接纳众多的非本地户籍打工者参保并为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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