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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城乡大病医保方案报销比例将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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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今后,参保人群不用多掏一分钱,大病合理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还可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自费部分的50%。

  广东出台城乡大病医保方案报销比例将不低于50%

  2015年全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参保人群不用多掏一分钱,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广东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昨日对外发布。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今后,参保人群不用多掏一分钱,大病合理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还可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自费部分的50%。六部委发布的意见,无疑让大病患者及其家属看到了曙光。此后,多个地方开始出台实施意见,探索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

  昨日公布的广东版《实施方案》明确将推广大病保险“湛江模式”,通过竞争择优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将不低于50%,并将逐步提高。

  根据《实施方案》,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并且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的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实施方案》规定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相当,并且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3万元,达30226.7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0542.8元。也就是说,广东居民万元以上的自费医疗费用有望获得50%以上的报销。当然,广东各地的起付标准、报销标准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广东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分三步实施:在2012年完善并推广“湛江模式”,在汕头、肇庆、清远、云浮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全省推广至5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正式实施;2015年全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根据《实施方案》,原则上筹资标准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试点阶段的大病保险资金可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或基金结余中筹集,采取按季划拨、年度结算的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此外,为提高抗风险能力,大病保险试点实行市级统筹,不宜进行县级统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应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保险公司、资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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