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按照“申请人(户主)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办理程序及标准:
一、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台区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汉中市农村医疗(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相关证件、证明(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疗证》及当年支付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和救助凭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医疗救助每月审批一次,救助对象应在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内向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三、区民政局原则上不接收个人送来的申报手续,对符合救助标准的手续由各镇、乡、办事处于当月20日前集中上报。
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农合病人住院费用结算单》必须为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外地住院治疗的除外,但必须到区农合办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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